发布时间:2026-03-01 浏览量: 13
尊敬的获证组织及认证委托人:
2025年9月10日,国家认监委正式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25年第18号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认证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中心将结合再认证对现行有效的认证证书进行转换,但当依据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实施认证后管理。
为更好地帮助客户满足新版规则的要求,保障后续认证活动高效推进以及认证证书持续有效,现将新版规则中客户及相关方应关注的要求进行整理并以公开方式发给各组织,敬请阅知。
明确认证委托人拥有产品所有权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明确相关方为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受委托方也不能为失信企业,对受委托方撤销情况要求作出规定。
申请前提交文件,增加:
(1) 同一批产品不同时在两家(含)以上认证机构重复认证的声明。
(2) 产地环境质量监(检)测报告或监(检)测结论等有效的符合性证明材料,加工用水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12个月,其他类监(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24个月。
撤销情况要求:
5.2.4 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在五年内未因以下情形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机转换认证证书:
(1)提供虚假信息。
(2)使用禁用物质。
(3)超范围②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4)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5.2.5 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申请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单元、加工场所一年内未因除5.2.4所列情形之外其他情形被认证机构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机转换认证证书。
通过申请评审的,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以明确认证委托人和认证机构的责任、认证服务的费用和违约条款等内容。
明确确定检测项目需依据检测指南,不应遗漏必测项。
对农残检测检测方法提出要求:
(1) 应选择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增补版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
(2) 同一指标有多个检测方法的,应优先选择检出限最低的检测方法,没有检出限时,优先选择定量限最低的检测方法。
(3) 对于GB2763未规定检测方法的,应在产品所适用的国家强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行业标准中优先选择检出限最低的检测方法,没有检出限时优先选择定量限最低的检测方法。
(4) 以上情况皆不适用的,认证机构可视实际情况组织行业专家评估后使用检验检测机构法定资质范围内的检测方法。
对于配料相同,加工工艺相同,具有不同规格、形态、加工精度等的同类产品,认证机构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至少对风险最高的一种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检查时未抽样的,需在证书有效期内补充送样,检测合格后方可允许获证有机产品按照有机产品销售和宣传。
认证委托人对检查活动不予配合,检查活动无法进行。
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认证依据有重大不一致。
其他导致认证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再认证程序应按初次认证执行。
同一品种有多个生产季的,需至少增加一次获证后现场检查。
不通知检查不再规定48小时内通知企业,未使用标识的企业的不通知检查增加数量。
6.1 ...对于尚未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不通知检查比例应不低于10%,且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至少选取一个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要求认证机构在流通领域内对使用标志企业产品抽样。
6.2 ...在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后,认证机构每年应在流通领域对使用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抽取获证有机产品进行检测,获证组织的抽样比例不低于10%且每家获证组织抽取不少于一种有机产品进行检测...
若颁发销售证前尚未开具发票的,可在交易完成后开具发票并提供给认证机构核销已交易的产品数量。
获证组织应建立与销售证和有机码相关的追溯制度,实现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追溯。鼓励获证组织实现销售证和有机码追溯信息化。
加工类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到期后自然失效。
生产类认证证书中生产规模不再仅适用于养殖,适用于每个作物品种的种植面积、畜禽动物的存栏数量。
对于获得境外有机产品认证连续4年以上(含4年)的有机种植基地、连续2年以上(含2年)的有机养殖基地,经认证机构现场检查确认其符合GB/T 19630要求(含种植基地过去四年使用的投入品或养殖基地过去两年使用的投入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可免除转换期。
产品抽样后检测,可委托境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该检测机构应符合ISO/IEC 17025的要求,认证机构应与其签订委托检测文件并保留相关证明和公正性声明。
进口产品的产地环境检测可由符合ISO/IEC 17025要求的境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制定有效的土壤培肥方案;
外购植保产品需记录其农药登记证号;
调整了不同地区枸杞种植高风险时间段;
调整了宁杞1号不同年份产量估算。
新版规则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都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望贵组织仔细阅读并知晓相关要求,务必重视本次规则修订的变化,积极配合我机构完成相关工作。同时,我机构将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培训等方式持续提供支持,协助贵组织顺利过渡至新版规则要求。
如您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010-88850617
北京中合金诺认证中心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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